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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州欢乐跑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罗维谢车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州欢乐跑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罗维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欢乐跑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余小铃。被执行人罗维谢,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闽清县。申请执行人福州欢乐跑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罗维谢车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14)晋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租金44458元;(2)案件受理费18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执行费566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