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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石莹与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互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石莹,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张石莹,女。被执行人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石莹与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景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