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8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紫华园实业有限公司、王次华、陈发鹏、王菊香、张中胜、陈丹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紫华园实业有限公司,王次华,陈发鹏,王菊香,张中胜,陈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32-2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紫华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法定代表人:王次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次华,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发鹏,女,1991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菊香,女,1968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中胜,男,1970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丹丹,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市紫华园实业有限公司、王次华、陈发鹏、王菊香、张中胜、陈丹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裁判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菊香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