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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荆某某,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原、被告现已和好。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