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于国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4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申请人于国华,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78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国华的案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国华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国华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于国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