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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覃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689号原告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应机,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动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原告已交清本案诉讼费用)。代理审判员  覃晓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