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元富与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富,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王元富,居民。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用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富诉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原告出售给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该公司院内1号车间和4号车间的再生塑料丙膜颗粒1951包计48.77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元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出售给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该公司院内1号车间和4号车间的再生塑料丙膜颗粒1951包计48.77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韩尊利人民陪审员 王在福法官 助理 王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