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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元波、李兆鹏与李兆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波,李兆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953号原告:朱元波,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增洁,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兆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9号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波诉被告李兆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元波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元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朱元波负担。审判员  李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