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岩与王心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岩,王心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38号原告:魏岩,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继华,男,1952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心中,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魏岩诉被告王心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