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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许诉被告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许,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吴许,男,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被告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谢军利,董事长。原告吴许诉被告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