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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黄钰翔与韦玉英、陈瑞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钰翔,韦玉英,陈瑞云,陈桂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黄钰翔,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明,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韦玉英,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被告陈瑞云,男,51岁,汉族,居民,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第三人陈桂琼,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荔浦县人,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钰翔诉被告韦玉英、陈瑞云,第三人陈桂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钰翔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钰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黄钰翔审 判 长  潘世华代理审判员  杜 冰人民陪审员  吴四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