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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冯丙孝、魏广州、魏创、魏冲与纪超、宋东海、宋勇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丙孝,魏广州,魏创,魏冲,纪超,宋东海,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冯丙孝,男,194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广州,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创,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冲,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纪超,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宋东海,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勇,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交通肇事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纪超给付82951.62元,被执行人宋东海、宋勇给付98000元,宋东海、宋勇负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负担案件执行费26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查,三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四申请执行人,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三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2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