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