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李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李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陈秀珊,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斌诉被告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二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斌的委托代理人陈秀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签订《借款协议书》,随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200000元。2015年2月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拒不支付。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被告的身份证、借款协议书、借据、顺德农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书》中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被告在借款之后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0000元,其债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因此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并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2015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长 樊二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