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史云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史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被执行人史云山。本院在执行张秀兰申请执行史云山(2011)万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史云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史云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富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