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士领与周玉胜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周XX,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本院在执行杨XX与周XX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4)茄中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09081.00元。被执行人周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中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李松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