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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国政与无锡市茂达锻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政,无锡市茂达锻压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刘国政。委托代理人董青,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茂达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炎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政与被告无锡市茂达锻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政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刘国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国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