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桂林市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仁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桂林市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8号。法定代表人杜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明,该公司职工。被告唐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谢 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魏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