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合鑫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意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合鑫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意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04号原告无锡市合鑫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8号152号-8。法定代表人崔志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厉加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谨,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意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方路。法定代表人MAURIZIOBERTI(波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荟。原告无锡市合鑫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鑫川公司)与被告中意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鑫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厉加明、钱谨,被告中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鑫川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的供货商,双方之间常年存在业务往来,基于诚信原则,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但双方此前合作一直很愉快。然而,自去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单位中某负责人开始以各种理由对此前一直提供的定作货物提出质疑,并且强行中断后续货物的供应行为。至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7400元未予支付。其次,由于原告系被告的常年供货商,必须提前备用大量货物专供被告,因此,截至被告强项中断供货关系前,原告处拟提供的货物储备约6万元。该货物因其自身特性仅适用于被告,故该货物用于被告公司才能发挥相应作用。嗣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但终因被告的态度未有任何结果。被告的单方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并造成了大量的财产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27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合鑫川公司自愿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中意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库存,因为被告没有下过订单,原告方单方面备货,与被告无关,不应该由被告方买入。对于货款,因为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此被告扣押了2万余元的货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2014年8月23日,合鑫川公司分两次向中意公司提供了价值为27400元的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意公司确认收到了货物及发票,提出合鑫川公司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提供邮件及QQ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但不对货物质量提出鉴定。合鑫川公司认为中意公司提供的邮件及QQ聊天记录中涉及的货物并不是本案争议的货物,且邮件上提及的是使用方法不当所致,并非产品质量问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单、快递回执、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提供的邮件及聊天记录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中意公司认可收到原告合鑫川公司的货物及发票,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意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邮件及QQ聊天记录中,双方并未一致认可本案所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合鑫川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中意公司明确不愿意对货物质量问题提出鉴定,故对被告中意公司提出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中意公司购买货物后理应支付货款,故对原告合鑫川公司要求被告中意公司支付货款274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意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合鑫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4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被告中意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5元,由被告中意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代理审判员 殷翔书 记 员 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