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延海、杜雷红生命权与杜雷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延海,杜雷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11号原告朱延海。被告杜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海诉被告杜雷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延海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雷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延海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延海撤回对被告杜雷红的起诉。审判长 李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