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丁 某 某 诉 被 告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657号原告:丁某某,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鳞字乡前潜字村。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水字镇珍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温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