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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丁 某 某 诉 被 告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657号原告:丁某某,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鳞字乡前潜字村。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水字镇珍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温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