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郑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803号罪犯郑云,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29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郑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郑云20**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郑云至今没有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郑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郑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且本次犯罪属于第三次犯罪,屡教不改。财产刑完全没有履行,悔改表现并不突出。故对郑云的减刑应该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九个月调整为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