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腾飞与周洋、合肥寿阳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83号原告:刘腾飞,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洋,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其他基本信息不详。被告:合肥寿阳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李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腾飞诉被告周洋、合肥寿阳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腾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腾飞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莺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