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宫斌抢劫罪,宫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367号罪犯宫斌,原住山东省文登市开发区。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文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宫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和2013年11月28日分别作出(2012)威刑一执字第580号、(2013)威刑一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宫斌减刑十一个月和一年(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宫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宫斌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胡森的证明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宫斌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并被评为2013年监狱级、2014年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宫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