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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安连苓与李清华、李跃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安连苓。被告李清华。被告李跃宗。系李清华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安连苓诉李清华、李跃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连苓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连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安连苓承担。审判长陈勇审判员张秀东人民陪审员贾菁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广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