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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石学玉与林庆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玉,林庆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石学玉,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峥嵘,新泰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庆祥,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玉与被告林庆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学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