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石学玉与林庆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玉,林庆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石学玉,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峥嵘,新泰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庆祥,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玉与被告林庆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学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