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怀远县国粮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杨连喜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国粮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杨连喜,何开华,赵培龙,杨传文,李瓦,合肥市丰阳粮油有限公司,安徽地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吴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国粮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西粮食及农副产品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杨连喜,董事长。被告:杨连喜,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找郢乡街道政府宿舍71号,身份证号342326197007060236。被告:何开华,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找郢乡街道政府宿舍71号,身份证号34032119710507892X。被告:赵培龙,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找郢乡街道找郢粮站宿舍69号,身份证号340321196505100693。被告:杨传文,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靠山社区中片192号,身份证号340321196810238592。被告:李瓦,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水家湖长淮社居委县粮食局宿舍,身份证号340121196103080051。被告:合肥市丰阳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杨连喜,经理。被告:安徽地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怀远县城西粮食及农副产品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潘地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安徽省怀远县国粮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杨连喜、何开华、赵培龙、杨传文、李瓦、合肥市丰阳粮油有限公司、安徽地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八被告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安徽省怀远县国粮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杨连喜、何开华、赵培龙、杨传文、李瓦、合肥市丰阳粮油有限公司、安徽地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