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冷大元申请认定金良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大元,金良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冷大元,女,汉族,1936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金良成,男,汉族,1929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冷大元申请宣告金良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冷大元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冷大元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冷大元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康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