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露萍与翁仲军、翁天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露萍,翁仲军,翁天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露萍。委托代理人俞晶,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翁仲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翁天旅。再审申请人周露萍因与被申请人翁仲军、翁天旅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周露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周露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露萍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严 樱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啸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茅利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