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与张学军、何玉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张学军,何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负责人刘应泽。被执行人张学军。被执行人何玉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蒲江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申请执行张学军、何玉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玉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大塘分理处账户为6228480***************上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