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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邓兴翠与张家武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106-1号申请人邓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关于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邓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现金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开立于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3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