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颐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思水、王军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颐荣集团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豪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颐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开发区两河路。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胜明。被执行人:胡思水。被执行人:王军英。被执行人: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前南庄村***号。法定代表人:胡思水,董事长。被执行人:豪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青烟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丕金,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郭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A区大盛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思水,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前南庄村***号。法定代表人:胡思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颐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思水、王军英、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豪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鲁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居山审判员 陈远生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