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孟涛,肖雪贞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肖某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付堃,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0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被告人孟某、肖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付堃,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孟某委托深圳市创鸿印刷有限公司接单员被告人肖某印制带有“泊美”(pure&mild)品牌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包装盒30000个,并提供“泊美”(pure&mild)品牌化妆品包装盒样板。被告人肖某在无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单后安排印刷工人印刷。2014年12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本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532栋深圳市创鸿印刷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孟某、肖某,并当场查获已印制好的假冒“泊美”(pure&mild)品牌化妆品标识纸3850张,每张有8个假冒“泊美”(pure&mild)商标标识,共计30800个。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孟某、肖某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孟某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孟某犯罪是因为存在犯意引诱,应从轻处罚;2、本案发生前被告人孟某不了解注册商标,更不清楚制造注册商标是犯罪行为,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对自己行为表示悔恨,且被告人孟某是初犯、偶犯,家中有母亲及小孩需要照料,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第1755368号“泊美”商标由株式会社资生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香皂、肥皂、香水、化妆品、护肤剂、体用护肤剂、上妆用化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止。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7日。第4206389号“”商标由株式会社资生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香皂、香波、护发素、护肤制剂、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止。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孟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深圳市创鸿印刷有限公司接单员被告人肖某印制带有“泊美”、“pure&mild”注册商标的活肤乳液包装盒30000个,并提供包装盒样板。被告人肖某在无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单后安排印刷工人印刷。2014年12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本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532栋深圳市创鸿印刷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孟某、肖某,并当场查获已印制好的假冒泊美品牌的活肤乳液外包装纸3850张,每张包装纸可切割成8个独立的包装盒,每个包装盒上均印有“泊美”、“pure&mild”标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查获的假冒包装纸、印刷板等;2、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肖某的入职声明及个人简历、生产工程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机通话记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王某、张某、刘某的证言,证人均证称现场查获的3850张假冒泊美品牌的活肤乳液包装纸是深圳市创鸿印刷有限公司接单员肖某接单后印制的;4、被告人孟某、肖某的供述与辩解,均对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供认不讳,系由孟某委托深圳市创鸿印刷有限公司接单员肖某印制假冒泊美品牌的活肤乳液包装纸,其印制行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第1755368号“泊美”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孟某委托被告人肖某伪造、擅自制造“泊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30800件(3850×8),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两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印制的“pure&mild”标识,与第4206389号“”注册商标相比,两者不构成相同,故该部分标识不应计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件数。被告人孟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孟某犯意系因受他人引诱而起,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辩解,本院对该项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孟某、肖某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7月日17止。)二、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姗姗(代)原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