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置业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渭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渭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渭南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单位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某,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渭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贺某、董某,系该单位员工。原告渭南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置业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市某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永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某、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和通知,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渭南市某某公司诉称,2014年4月,被告要求我单位将位于大荔县某某小区的2#、3#楼住宅房顶的渗水状况予以修缮,每平方米200元,面积1002.72平方米,修理款总额19万元,期间被告两次付款5万元,房屋修理已结束,现下欠14万元款项。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修理费14万元。被告某某置业公司庭前辩称,对原告诉称的欠款事实、金额无异议,我单位是几名股东成立的公司,2014年11月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后因王某某身体原因,今年3月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何某某,公司对于以前的债权债务正在落实,公司目前经济困难,望原告宽限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房屋渗水维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指定的大荔县某某小区2#、3#住宅楼屋顶进行修复,价格每平方米200元(含材料款等),付款方式:……维修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5年后退还,本工程终身保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进行了房屋修理,修理工作于2014年12月结束,并交付被告验收,2015年1月20日,双方进行了工程费用结算,结算总金额为192092元。维修期间,被告两次付款计5万元。下欠款项未付,原告起诉来院。上列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房屋渗水维修协议,内部联络函,工程平面图,工程量收方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费用结算单,本院对原告、被告谈话笔录。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渗水维修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维修工程结束并经验收、结算后,对于下欠款项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和被告已付款情况,被告目前应付款为192092元×95%-50000=132487.4元,该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其余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渭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给原告渭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3248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4元,由被告承担14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