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石泵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石泵物贸有限公司,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石泵物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承德石泵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石泵物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