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汝勋申请宣告陈玉彬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汝勋,陈玉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胡汝勋,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陈玉彬,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胡汝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玉彬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因被申请人陈玉彬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通过《四川法制报》公告寻找被申请人陈玉彬。现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陈玉彬仍无下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刚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胡汝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汝勋诉称:申请人胡汝勋之妻陈玉彬因患精神病于2005年8月17日独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为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玉彬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玉彬,系申请人胡汝勋之妻,因患精神疾病于2005年8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已9年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申请人多方查找被申请人陈玉彬无果。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玉彬失踪。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陈玉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玉彬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胡汝勋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申请人胡汝勋与被申请人陈玉彬的结婚证,被申请人陈玉彬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简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城街道办事处建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简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事诉讼立案申请报告,简阳市红绿蓝广播电视宽带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寻人启事缴费发票,本院调查胡熙阳(胡汝勋与陈玉彬之子)、陈开泰(陈玉彬之父)、曾志成的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玉彬患精神疾病,并于2005年8月17日无故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且经本院公告查找无下落。因此,对申请人胡汝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玉彬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玉彬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华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