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天鹅西路世纪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祁振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民、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云杉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安大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0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原告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