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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催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魏民催字第00073号申请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屯南居委会院内。负责人:孙应东,任总经理。申请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许昌许继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50005322446193;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款人许昌宏泰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王磊华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