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龚臣与澧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臣,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臣,男。委托代理人:龚道明(龚臣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澧州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谭传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亚庆,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龚臣因与被申请人澧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龚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文党蘋审 判 员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