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良与被告陈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陈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张良,住平泉县。被告陈存,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与被告陈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