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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良与被告陈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陈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张良,住平泉县。被告陈存,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与被告陈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