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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春儿与池淑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儿,池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儿。被执行人:池淑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东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池淑霞所有的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4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翁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