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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玲平、郑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玲平,郑秀华,邱孝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郑玲平,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宁德市,委托代理人谢建军,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秀华,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邱孝勤,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后岗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郑玲平与被执行人郑秀华、邱孝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玲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02执536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