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刚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玉英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刚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人代表:刘光明。被执行人:王玉英。申请执行人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玉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玉英未履行(2014)刚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内容,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英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时,被执行人王玉英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玉英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均无果,同时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和村委会进行调查,证实被执行人王玉英已多年不在青海省湟中县甘河滩镇元山尔村居住。本案申请执行人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王玉英的下落而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4���刚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徐永萍审 判 员 :闫 建和代理审判员 :拉毛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武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