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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利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宜宾市利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940-1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被执行人宜宾市利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六财,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宜宾市利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市利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存款132338.68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