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平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平度市云山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度市云山镇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云山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云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平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云山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赵书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度市云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凯森,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云山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云山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度市云山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1)平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5000元,由平度市云山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