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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丛玉清、陈玉梅、隋福敏、邵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丛玉清,陈玉梅,隋福敏,邵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庄河支行。地址: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新华路南段**号。代表人:曲春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权,男。被执行人:丛玉清,男。被执行人:陈玉梅,女。被执行人:隋福敏,男。被执行人:邵作英,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丛玉清、陈玉梅、隋福敏、邵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33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7元。执行费55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