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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场与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场,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杨勋年,系场长。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覃本云,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场与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8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永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开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