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代辉与谭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辉,谭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470号原告黄代辉被告谭从忠委托代理人曾有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发,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代辉与被告谭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光兵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代辉,被告谭从忠的委托代理人董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代辉诉称,原、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截止2015年3月23日,其累计欠原告床垫及材料款94320元。口头约定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支付原告该货款,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条载明床垫及材料款943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谭从忠辩称,原告举示的欠条虽系谭从忠出具,但该欠条所载明床垫、材料均系重庆市万州区名渝家具有限公司所用,且被告为重庆市万州区名渝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人,找原告购买床垫、材料,以及向原告出具欠条均系履行该公司职务行为,故该货款应由重庆市万州区名渝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谭从忠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谭从忠在原告黄代辉处购买床垫、材料后,于2015年2月17日对所欠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黄代辉床垫款材料款共计大写:玖万肆仟叁佰贰拾元(小写¥:94320.00元)欠款人:谭从忠2015.2.17”。至今原告未收到该欠款载明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黄代辉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庭审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谭从忠主张原告黄代辉所述欠款为重庆市万州区名渝家具有限公司所欠,其为履行重庆市万州区名渝家具有限公司职务行为,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谭从忠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向他人出具欠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其以欠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足以说明其已认可该款由其承担。故根据合同相对性��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欠条载明床垫及材料款9432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从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代辉欠条载明床垫及材料款94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79元,由被告谭从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