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程淑英与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淑英,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安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595号原告:程淑英。被告: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安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来与被告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