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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水花诉被告李格日乐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水花,李格日乐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金水花,女。被告李格日乐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水花诉被告李格日乐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水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水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水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水花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超 搜索“”